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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2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二)抽查数量。抽查255个肥料样品。其中,有机肥料130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60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抽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21个省(自治区)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有机肥料全部从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化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8家质检机构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方法、数量等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抽取样品时,要查验肥料登记证,核对有关信息。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可以少于10袋(桶)。
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据等。抽检单位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产品信息。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认为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有机肥料》(NY/T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8852004)等标准做抽样。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所抽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或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记录抽样现场情况。
有机肥料检验测试的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氯离子的质量分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T525-2021)。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测试的项目包括大量元素含量、水不溶物含量、水分含量、缩二脲含量、氯离子含量、汞、砷、镉、铅、铬、中量元素含量(若添加,钙、镁)、微量元素含量(若添加,铜、铁、锰、锌、硼、钼)、粒度(颗粒形态)、钠元素含量、pH值,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
微生物肥料检验测试的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pH值,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2321-2013)。
样品检验结束后10日内,抽检单位理应当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单位和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同时抄送被抽查单位和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2022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于3月启动,9月底前完成结果上报。各抽检单位可根据所抽查地区公司制作与市场流通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时间。
(一)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全程记录。
(二)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协助抽样工作,协调抽样地农业农村部门参与抽样,确定肥料监督抽查省级联系人,于3月10日前将协助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如遇企业拒绝抽样,由抽样人员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